“轻伤不轻,重伤很重”:伤情鉴定的最大分歧在哪?
第二是轻伤情概念上的差异。比如容貌损毁,不轻普通人觉得容貌有伤痕就是重伤重伤最损毁,脸上有个两公分的分歧口子就是轻伤,但根据《标准》,轻伤情4.5公分以下的不轻伤口都不算轻伤,法医需要根据伤口长度、重伤重伤最面积、分歧功能受影响的轻伤情程度等综合判定等级。
这些分歧都会造成理解的不轻差异。我们会经常谈到一些案例,重伤重伤最比如受害者骨折,分歧经过治疗后,轻伤情下雨天伤处有点点疼痛;有的不轻受害者头部被打后,觉得自己整天昏昏沉沉,重伤重伤最他们认为这是功能障碍,或者精神问题。但这和法医认定的功能损伤、精神障碍标准不一样,如果他没有脑内挫伤或出血,或者智力、记忆上的损害,可能达不到轻伤或重伤的等级。
在刑罚方面,虽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都是判处三年以下,但轻伤一级和二级还是会影响量刑。我理解的是,伤情等级只是影响判罚年限的因素之一,加害者的主观恶意、过往犯罪记录都是法院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联生活周刊:目前中国的伤情鉴定标准,依据的是2013年公布,2014年正式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这之前,中国的伤情鉴定标准,整体发展脉络大致是怎样的?背后对应的时代需求和法律惩戒标准是否有变化?
刘子龙:伤情的鉴定的整个发展脉络,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建国后到上世纪80年代间。当时没有全国性的鉴定标准,法医学的专业人才也比较少,这可能也会导致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和老百姓也没法判定伤得多重、该用什么样标准,更多侧重于调解,或者法官的经验判断。
第二个时期,是80年代后期到2013年。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刑法》对重伤有了明确规定,包括肢体残废、毁容、丧失听觉视觉和其他危及到生命的伤害,都算重伤。但这个划分较为粗糙,也只有重伤一个标准,实践性比较低。1990年更新了重伤标准,后来又试行了轻伤、轻微伤标准,从颅脑到肢体不同部位做了细化,就在全国基本形成了共识。此后,法医学队伍也渐渐壮大。
第三个时期,我认为是2014年初实施最新版的《标准》以来这段时期。和之前的标准相比,这次把重伤和轻伤进行了细分,都分了两个等级。修订的好处之一是更便于操作,无论法医还是审判机关,都有了更细化地标准。总体来说,这是一个逐渐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三联生活周刊:在实际操作中,伤情鉴定有可能出现误差吗?有可能出现客观标准难以衡量,需要鉴定人员主观判断的情况吗?
刘子龙:可能有。导致误差的原因通常有三种:一是和鉴定时间点有关,例如瘢痕的长度,不同时间测量,结果会不同,因为瘢痕会不同程度收缩。另一种是跟受害者自身病情有关,比如以关节功能活动来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间越早,关节障碍可能越严重。
第三,受到鉴定人的方法和检查技巧的影响。还是以瘢痕为例,有些机构使用的测量工具是钢尺或软尺,遇到跨鼻梁或者从眼睛到面部的软组织间隔伤情,可能由于皮肤的拉伸,导致测量误差。有人的尺子绷紧一点,测量的长度就会短一点。
比较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是瘢痕的长度处于临界范围内。例如瘢痕6公分是轻伤一级和二级的分界线,那具体长度为5.9或6.1公分的时候,就要慎重。我们机构三年前为解决此类误差问题,专门建立了人体体表损伤三维实验室,可以在人体皮肤的自然状态下对整个面部进行三维测量,可以减小皮肤的拉伸及变形等情况所导致的误差。
当然,鉴定结果的误差有时还和法医责任心、鉴定时机有关系。例如有的瘢痕早期因局部肿胀,长度增加,就应该等到至少消肿或拆线后检测。这种误差就属于鉴定人员对鉴定时机的掌握不恰当。
三联生活周刊:轻伤判定标准里,特别提到了面部损毁,但面部损毁严重程度,是否会有一些主观判断成分在内?
刘子龙:面部损毁确实有很难判断的地方,像耳朵的缺失,小口畸形,人张开嘴巴的程度,这些都可以测量,也有对应的标准,主观判断的成分比较少。
但记忆力和智力等,主观经验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说我们鉴定中心有个案例是涉及到判断伤者脑外伤后,记忆力、智力水平是否受到影响,这些判断和测量就与从业经验有一定关系。
法医鉴定时,除了看客观证据,肯定包括法医的判断。就像去医院挂号,门诊医生也会结合过往病史、症状、他个人经验等给出建议。不过通常法医都有相应的职业操守和流程,所以还是应该相信最终的鉴定意见。
三联生活周刊:在目前的《标准》中,还是着重提到身体伤害或者身体伤害带来的机体障碍,在您看来,心理创伤,或者由于暴力带来的社会功能影响,以后在伤情鉴定中的比重会更大吗?
刘子龙:我前面提到过生物、社会、心理这三个影响伤情等级的因素,这三点其实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经考虑到了。但确实,目前没有专门的心理创伤鉴定条款和标准,只有一条,脑外伤后引起重度智能损害或者精神障碍,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可以评定为重伤一级。
二十年前,有学者提出类似的观点,应该把精神创伤纳入到评定中,比如是不是可以因为心理创伤评定轻伤。但这一点还有争议。有一种担忧是,比如一个人被别人打了,没有造成骨折或更重的身体伤害,但心里有委屈,想不开自杀。这是否构成轻伤?如果构成,会不会导致轻、重伤鉴定扩大化,可能部分人为了达到轻伤自我伤害?这种强操作性,容易在现实和鉴定中间造成很多不确定性。
但我觉得,将来可能还是会把比较严重的社会应激导致的心理创伤纳入条款,每个级别逐级对应。这也许是一个趋势,但不一定能这么快实现,因为也呼吁了至少2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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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类似唐山事件中,一些心理专家介入去判断受害者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是没问题的,会有助于受害者后续得到民事补偿。虽然在伤情等级判断方面,心理创伤的评定还没有特别细致,但法官判案时,也会考虑心理因素,比如案件性质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
三联生活周刊:现在的《标准》已经实行近9年了,在您的经验中,是否有一些新的情况,是目前的标准难以涵盖的?对比世界各国伤情鉴定的等级划分和处罚标准,有比较值得借鉴的吗?
刘子龙:刚提到的心理创伤方面的判定算是一个。在身体部分,在身体部分,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损伤,这是不可能完全涵盖进去的。任何标准其实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只是说今后遇到了一些新的、有代表性的、常见的条款就加进去。
按照我的了解,国外的法医临床鉴定和我们还是有些差异。他们没有统一的标准明确界定轻伤、轻微伤和重伤,主要是针对人体损伤的伤残上做更仔细的量化,重点是根据细化后的数据,去为受害者争取对应的保险理赔。
三联生活周刊:您这些年进行伤情鉴定的经验中,是否经常遇到街头暴力致轻伤或重伤的案例?一般达到什么伤情等级?
刘子龙:街头暴力事件,在我们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鉴定类型,常见是指经常发生,不属于特别疑难的类型,但伤情等级我也不能说出具体的比例。我做过的疑难类型,有伤者是跨部位受伤,有原发性损伤和自身疾病的合并,比如这个人患有骨质疏松,又被打骨折,就复杂得多。这次唐山的暴力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出具鉴定意见书,经过了10天,我估计是根据原发性损伤,也就是当时受伤的情况做出的鉴定,至于是否影响容貌,可能暂不适宜进行鉴定。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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