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电力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2年11月21日,拟受广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桂东电力或公司,处罚证券代码:600310)发布公告称:“2022年11月18日,投资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2〕4号)。索知桂东电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赔须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桂东股票
经查明,电力桂东电力涉嫌违法的索赔事实如下:1、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信披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违法我局认为,桂东电力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我局拟决定:对桂东电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80万元罚款。
2022年1月6日,桂东电力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19年发生的多笔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虚增,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被广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桂东电力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桂东电力股票,且在2022年1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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