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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被罚1万元: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许可证遗失

2025-07-05 22:34:19 [探索] 来源:上谄下渎网

6月30日消息,人保银保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险显示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因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许可证遗失被罚款1万元。高新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4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佳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支公展大证遗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司被失审理,罚万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街营事实、理由、销服许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人保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财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新

经查,支公展大证遗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进行许可证排查时发现缺少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许可证,司被失经与原该营销服务部员工(现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员工)核实,罚万其未将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许可证交回所属上级机构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街营确认该许可证处于失控状态。2021年8月13日、8月2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别向我局报送《关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的报告》和《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处理情况的报告》,报告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有关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县区支公司综合部是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管理部门,负责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变更申报、保管和使用的审核等。据此,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应对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许可证遗失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关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会展大街营销服务部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的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令〔2021〕3号)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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