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全面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全面修订

时间:2025-07-09 15:49:38 来源:上谄下渎网 作者:知识 阅读:257次

2022年4月29日,最高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部发布全面修订后的检察机关件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安部案追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关于公安管辖规定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全面修改和补充,其中,事案诉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新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完善了欺诈发行证券案,最高准违规披露、人民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察机关件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的安部案追立案追诉情形,特别是关于公安管辖规定结合财务造假类案件特点,增加了虚增、事案诉标虚减资产、全面利润的规定,织密追责法网;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等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违法情节;此外,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实际,适当提高个别立案数额指标并坚决严格执行,更好体现“从严”的精神和要求。

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所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此次《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修改,充分反映了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有力夯实了证券犯罪惩治的法制基础,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秉持“零容忍”态度,有序做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协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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